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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06
【实施时间】 2002-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3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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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沙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全市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按实际征收入库金额预计编制下一年度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当年7月8日、次年元月15日前编制半年、全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各表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沙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税务部门督促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量,或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同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改正。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至十八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商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原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0]7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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