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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08-26
【实施时间】 2002-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3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电解铝工业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计委、经贸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电解铝工业宏观调控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电解铝工业宏观调控的意见
  

  “十五”以来,我省电解铝工业发展较快,但是近一个时期与全国一样出现了“过热”的苗头。2001年全省电解铝生产能力已达到87.8万吨,产量68.4万吨,其中,当年新增生产能力21.2万吨,产量25.7万吨。目前在建电解铝项目总规模63.3万吨(其中已建成投产17.5万吨),这些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即使扣除关闭淘汰的自焙槽生产能力,我省电解铝生产能力也将超过140万吨。
  
  在省铝工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一些地方出现的电解铝发展“过热”现象进行了调控,并取得了明显效果。为认真贯彻落实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9号)精神和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电解铝工业的宏观调控,促进我省电解铝工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意见:
  
  一、要按照国办发[2002]29号文件要求,尽快对电解铝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新建电解铝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项目建设规定程序报批和建设。“十五”期间,省、市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一律不再批准建设新的电解铝项目。
  
  二、电解槽电流在60KA以下或现有规模在5万吨以下的电解铝企业,以及未经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在建电解铝项目,一律不得享受优惠电价。环保不达标的60KA小自焙槽要在2002年底前关闭。
  
  三、对现有规模加上在建规模(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批项目)仍在5万吨以下的电解铝企业,除不再享受优惠电价外,还要随时跟踪,严禁扩大电解铝生产能力,通过市场竞争和国家产业政策逐步关停、淘汰。
  
  四、根据省“十五”计划和省铝工业发展领导小组《河南省电解铝工业“十五”发展指导意见》(豫铝发[2001]01号),我省重点支持焦作万方铝业、新安万基铝业、三门峡天元铝业,河南神火集团、河南中孚实业、河南省豫港龙泉铝业、渑池黄河铝电和沁阳铝电集团等电解铝企业的发展。
  
  五、鼓励以省重点支持的电解铝企业为核心,走煤、电、铝,氧化铝——电解铝联合发展道路,通过联合、兼并、参股等方式,组建大型铝工业企业集团。要充分运用电价优惠、电量和超发电量计划安排、自备电厂与铝加工项目审批等手段,积极推进我省铝工业企业重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六、鼓励电解铝企业与中国铝业公司联合,加快发展铝加工项目,延长铝工业产品链条。
  
  七、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我省重点电解铝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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