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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改善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行业业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审批进入本行业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监督、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则和操作程序实行备案监督等。登记管理部门要继续把好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业准入关,与行业业务管理部门一起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执业人员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入本行业。对已经不具备继续执业资格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要及时依法停止执业。 (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人、自然人对受委托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不尽职尽责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的,可向行业协会或行业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由相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如因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不当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宣传、监督作用。新闻媒体或大型招商活动要向社会推介有实力、信誉高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树立中介机构的优秀品牌和良好的公众形象。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无照执业、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揭露。行业协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升级、降级及重大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 三、加快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建设 行业协会是由行业个人和团体会员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行业协调和自律管理的中介机构。其宗旨是恪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行业的执业素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要有新的发展,必须大力加强其行业协会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要把推进政会分开作为改革和调整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重要切入点,改变目前由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起组建行业协会的办法。今后行业协会原则上由中介机构依法自发组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导行业协会的成立,但行业协会成立后,应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彻底脱钩,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内任职。原来没有成立行业协会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应尽快组建行业协会,一些行业特点不明显的行业协会要进行归并、重组,实行规范管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应按照国际惯例和推广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做法,逐步实行当然会员制。进入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的执业人员和机构,都必须加入行业协会,成为个人或团体会员,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管。 (二)发挥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支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履行管理、服务、自律、代表、协调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各行业协会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制订和完善本协会的章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执业人员执业规范、行业内机构和人员惩戒制度等规范性管理办法。继续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社会活动的方式和方法,逐步形成政府管理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管理中介机构的新型管理体系。 (三)加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内部建设。现有的具有事业编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要严格按事业单位的要求规范运作;社团编制的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行业协会在人才培养和引进、改善工作条件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行业协会要进一步明确工作定位、转变职能,健全民主决策和选举制度,完善内部工作制度。 (四)加强政府监管和推动同业互检。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与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密切和合作关系,通过业内互查、巡检、年检和各种方式的抽查,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日常监管的行业准则。建立行业内的“执行信息库”,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推动行业的诚信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