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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7月19日通过,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26日 (2002年7月19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