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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2]56号
【颁布时间】 2002-09-06
【实施时间】 2002-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4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优化人员结构。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四)市、县在核编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中小学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要根据条件,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加快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精简压缩超编人员,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理临时工勤人员。
  
  (五)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
  
  │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 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占教职工比例 │
  
  ├─────┼────────┼─────────────────────┤
  
  │职业高中│1:12 │<25%│
  
  ├─────┼────────┼─────────────────────┤
  
  │职业初中│1:13 │<20%│
  
  ├─────┼───┬────┼─────────────────────┤
  
  ││城市│1:14 ││
  
  │高├───┼────┤│
  
  ││县镇│1:14 │<16%│
  
  │中├───┼────┤│
  
  ││农村│1:14 ││
  
  ├─────┼───┼────┼─────────────────────┤
  
  ││城市│1:14 ││
  
  │初├───┼────┤│
  
  ││县镇│1:17 │<15%│
  
  │中├───┼────┤│
  
  ││农村│1:18 ││
  
  ├─────┼───┼────┼─────────────────────┤
  
  ││城市│1:21 ││
  
  │小├───┼────┤│
  
  ││县镇│1:23 ││
  
  │├───┼────┤│
  
  │学│农村│1:21 │<9% │
  
  │├───┼────┤│
  
  ││附设幼│1:21 ││
  
  ││儿班│││
  
  └─────┴───┴────┴─────────────────────┘
  
  注:1.“城市”指地级市城市市区;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附表2 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
  
  ┌──────┬───────┬────────────────┐
  
  │学校类别│ 班额人数 │ 每班教育保育人员 │
  
  ││├─────┬───┬──────┤
  
  │││合计│教师│ 保育员 │
  
  ├─┬────┼───────┼─────┼───┼──────┤
  
  │幼│大班│35—40│3—4│2 │全1寄2│
  
  │儿├────┼───────┼─────┼───┼──────┤
  
  │园│中班│30—35│3—4│2 │全1寄2│
  
  │├────┼───────┼─────┼───┼──────┤
  
  ││小班│25—30│3—4│2 │全1寄2│
  
  └─┴────┴───────┴─────┴───┴──────┘
  
  注: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酌加。
  
  附表3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
  
  ││每│九年制学校│
  
  │ 类 │班├───────────┬───────────┬───────────┤
  
  │ 别 │学│寄宿班│半寄宿班│走读班│
  
  ││生├───────────┼───────────┼───────────┤
  
  ││数│每班教职工编制│每班教职工编制│每班教职工编制│
  
  ││├───┬───┬───┼───┬───┬───┼───┬───┬───┤
  
  │││ 合计 │ 教师 │ 员工 │ 合计 │ 教师 │ 员工 │ 合计 │ 教师 │ 员工 │
  
  ├──┼────┼───┼───┼───┼───┼───┼───┼───┼───┼───┤
  
  │盲聋│12-14│ 4│3 │1 │3.5│2.5│1 │3 │2.5│0.5│
  
  │哑班│││││││││││
  
  ├──┼────┼───┼───┼───┼───┼───┼───┼───┼───┼───┤
  
  │弱智│10-12│ 4│3 │1 │3.5│2.5│1 │3 │2.5│0.5│
  
  │班│││││││││││
  
  └──┴────┴───┴───┴───┴───┴───┴───┴───┴───┴───┘
  
  注:办高中班的,寄宿班、半寄宿班、走读班每班各增加教师编制0.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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