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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优化人员结构。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四)市、县在核编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中小学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要根据条件,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加快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精简压缩超编人员,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理临时工勤人员。 (五)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 │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 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占教职工比例 │ ├─────┼────────┼─────────────────────┤ │职业高中│1:12 │<25%│ ├─────┼────────┼─────────────────────┤ │职业初中│1:13 │<20%│ ├─────┼───┬────┼─────────────────────┤ ││城市│1:14 ││ │高├───┼────┤│ ││县镇│1:14 │<16%│ │中├───┼────┤│ ││农村│1:14 ││ ├─────┼───┼────┼─────────────────────┤ ││城市│1:14 ││ │初├───┼────┤│ ││县镇│1:17 │<15%│ │中├───┼────┤│ ││农村│1:18 ││ ├─────┼───┼────┼─────────────────────┤ ││城市│1:21 ││ │小├───┼────┤│ ││县镇│1:23 ││ │├───┼────┤│ │学│农村│1:21 │<9% │ │├───┼────┤│ ││附设幼│1:21 ││ ││儿班│││ └─────┴───┴────┴─────────────────────┘ 注:1.“城市”指地级市城市市区;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附表2 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 ┌──────┬───────┬────────────────┐ │学校类别│ 班额人数 │ 每班教育保育人员 │ ││├─────┬───┬──────┤ │││合计│教师│ 保育员 │ ├─┬────┼───────┼─────┼───┼──────┤ │幼│大班│35—40│3—4│2 │全1寄2│ │儿├────┼───────┼─────┼───┼──────┤ │园│中班│30—35│3—4│2 │全1寄2│ │├────┼───────┼─────┼───┼──────┤ ││小班│25—30│3—4│2 │全1寄2│ └─┴────┴───────┴─────┴───┴──────┘ 注: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酌加。 附表3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 ││每│九年制学校│ │ 类 │班├───────────┬───────────┬───────────┤ │ 别 │学│寄宿班│半寄宿班│走读班│ ││生├───────────┼───────────┼───────────┤ ││数│每班教职工编制│每班教职工编制│每班教职工编制│ ││├───┬───┬───┼───┬───┬───┼───┬───┬───┤ │││ 合计 │ 教师 │ 员工 │ 合计 │ 教师 │ 员工 │ 合计 │ 教师 │ 员工 │ ├──┼────┼───┼───┼───┼───┼───┼───┼───┼───┼───┤ │盲聋│12-14│ 4│3 │1 │3.5│2.5│1 │3 │2.5│0.5│ │哑班│││││││││││ ├──┼────┼───┼───┼───┼───┼───┼───┼───┼───┼───┤ │弱智│10-12│ 4│3 │1 │3.5│2.5│1 │3 │2.5│0.5│ │班│││││││││││ └──┴────┴───┴───┴───┴───┴───┴───┴───┴───┴───┘ 注:办高中班的,寄宿班、半寄宿班、走读班每班各增加教师编制0.5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