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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函[2002]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8-26
【实施时间】 2002-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4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厅等《关于下达2002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2002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粤经贸资源[2002]347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2002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
  
  减免税、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
  
  (粤经贸资源[2002]34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经贸局(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各《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粤经能[1997]605号)的规定,经各市初审上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后认定广州发展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等97个企业(项目)为2002年第一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项目)(名单附后),并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优惠的认定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自2002年7月起对通过认定的单位颁发《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用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明确享受减免税的项目和有效年限,获认定的单位需持认定证书和省联合公布认定名单文件的原件,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三、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按照申报管理程序常年申报,省有关部门将组织专家组对所有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四、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获认定的单位进行抽查,获认定的单位需自觉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财务管理和税收检查工作,享受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减免税优惠的单位参照上述管理规定执行。
  
  附表:1、2002年广东省第一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略)
  
  2、2002年广东省第一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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