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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建立城镇用地管理和约束机制 保障城镇建设用地的有序供给。有关部门要按时下达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落实有关土地政策,对经营性项目用地原则上实行土地招投标。要按照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控制用地规模,加强试点城镇启动建设前期的土地控制,严禁在实质性开发之前随意出让土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防止土地炒作。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加强建筑文化与人文资源的融合 各试点城镇在塑造特色风貌的同时,要注重挖掘和吸收当地的历史文化资源,提升城镇文化品位,塑造好人文环境。要处理好新城与老镇、保护与发展、特色风貌塑造与特色产业培育的关系,在建设新城的同时,注重老镇的功能布局和协调过渡,防止出现新城与老镇“两张皮”的现象。 六、推进试点城镇建设有关政策的落实 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1号)精神以及八个实施细则、操作办法,积极落实城镇建设中有关土地、财税、项目管理等政策,确保政策性资金的及时到位。要发挥政府政策性资金的放大效应和杠杆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要加强试点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搞好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设立试点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专户。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