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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09-05
【实施时间】 2002-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4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五部门关于确保试点城镇高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建立城镇用地管理和约束机制
  
  保障城镇建设用地的有序供给。有关部门要按时下达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落实有关土地政策,对经营性项目用地原则上实行土地招投标。要按照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控制用地规模,加强试点城镇启动建设前期的土地控制,严禁在实质性开发之前随意出让土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防止土地炒作。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加强建筑文化与人文资源的融合
  
  各试点城镇在塑造特色风貌的同时,要注重挖掘和吸收当地的历史文化资源,提升城镇文化品位,塑造好人文环境。要处理好新城与老镇、保护与发展、特色风貌塑造与特色产业培育的关系,在建设新城的同时,注重老镇的功能布局和协调过渡,防止出现新城与老镇“两张皮”的现象。
  
  六、推进试点城镇建设有关政策的落实
  
  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1号)精神以及八个实施细则、操作办法,积极落实城镇建设中有关土地、财税、项目管理等政策,确保政策性资金的及时到位。要发挥政府政策性资金的放大效应和杠杆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要加强试点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搞好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设立试点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专户。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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