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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服[2002]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8-26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6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失效]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产交易收费行为,促进房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住房以外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以外的房产交易是指办公、生产、经营、仓储等非住房的产权交易。房产交易手续费是指经批准设立的房产交易中心(处、所),为房产产权人提供交易场所、信息服务、合同鉴证、过户审验、实地查勘、转让登记、纠纷调解等服务所发生费用的补偿。
  
  二、房产交易收取手续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房产交易中心(处、所)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未提供交易服务的不得收取手续费。
  
  三、住房以外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不含产权转移、变更登记发证费),按实际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计收。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房0.5%,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1.3%,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按租赁面积一次性分档收取,由出租人承担。收费标准为:2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100元;201--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501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1001平方米以上的,每宗400元。上述标准,不得累价计收。
  
  (三)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不含他项权利登记费),按抵押(典当)额的一定比例累进计费,向申请抵押者收取。收费标准为:2千万元及以下为20;2千万元以上至5千万元(含5千万元)的为0.8%0;5千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为0.3‰;1亿元以上的为0.1‰。
  
  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房产申请抵押款续期的,其房产抵押手续费按上述标准的30%计收。
  
  (四)换房手续费,按每次50元收取。
  
  (五)房屋托管、代管服务费,按房屋收益的10%收取。
  
  四、凡企业在“三改”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五、房产交易手续费属重要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统一管理,并实行服务价格登记制度,各房产交易中心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变更手续,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原[1998]湘价房字第29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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