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价[2002]172号
【颁布时间】 2002-08-26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标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规定,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全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经听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中小学“一费制”标准
  
  (一)各类小学“一费制”标准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
  
  ├──────┼─────┬───────┬─────┬─────┤
  
  ││ 普通小学 │县、区一级小学│市一级小学│省一级小学│
  
  ├──────┼─────┼───────┼─────┼─────┤
  
  │普通生书杂费│253 │ 278│290 │ 316│
  
  ├──────┼──┬──┼────┬──┼──┬──┼──┬──┤
  
  │借读生书杂费│城镇│ 753│城镇│778 │城镇│790 │城镇│ 816│
  
  ├──────┼──┼──┼────┼──┼──┼──┼──┼──┤
  
  ││农村│ 653│农村│678 │农村│690 │农村│ 716│
  
  └──────┴──┴──┴────┴──┴──┴──┴──┴──┘
  
  (二)各类初中“一费制”标准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
  
  ├──────┼─────┬───────┬─────┬─────┤
  
  ││普通初中│县、区一级初中│市一级初中│省一级初中│
  
  ├──────┼─────┼───────┼─────┼─────┤
  
  │普通生书杂费│ 400│440 │ 460│ 500│
  
  ├──────┼──┬──┼───┬───┼──┬──┼──┬──┤
  
  │借读生书杂费│城镇│ 900│城镇│ 940│城镇│ 960│城镇│1000│
  
  ├──────┼──┼──┼───┼───┼──┼──┼──┼──┤
  
  ││农村│ 800│农村│ 840│农村│ 860│农村│ 900│
  
  └──────┴──┴──┴───┴───┴──┴──┴──┴──┘
  
  (三)各类普通高中“一费制”标准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
  
  ├──────┼────┼───────┬─────┬─────┤
  
  ││普通高中│县、区一级高中│市一级高中│省一级高中│
  
  ├──────┼────┼───────┼─────┼─────┤
  
  │普通生学杂费│ 940│1034│ 1081 │ 1175 │
  
  └──────┴────┴───────┴─────┴─────┘
  

  二、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由学校酌情减免书(学)杂费,减免人数为在校生人数的5-10%,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比例还可适当提高;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免交书杂费。
  
  三、根据《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经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凭相关材料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
  
  四、对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父母长期患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照顾入学,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学校入读的普通借读生,免收借读费。
  
  五、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收取的书杂费或学费,只能用于学校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以及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支出以及上缴给各级政府部门,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的开支。
  
  六、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学校提交的用款计划,按有关程序将所缴款项返还学校,由学校在允许开支的范围内安排使用。
  
  七、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书杂费(学杂费)和住宿费外,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使用教育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应按规定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九、本通知收费标准从二00二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