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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民政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开、推动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我省民政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民政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为了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实施民政事业现代化战略 民政事业现代化是全省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进一步提高我省民政事业整体水平的必由之路。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民政事业现代化发展纲要(2001—2020年)》的要求,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规划和具体办法,努力增加投入,促进全省民政现代化进程。要不断改革创新,大力推进民政工作法制化、社会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民政工作管理体制和民政事业发展机制,形成与时代特征相适应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社会福利体系、灾害救助体系、优抚安置体系和公共事务管理体系。争取到2005年,民政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县(市、区)基本实现民政事业现代化;到2010年,有三分之二的县(市、区)基本实现民政事业现代化;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民政事业现代化。 二、努力做好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各地要全面落实《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为切实帮助低保对象渡过困难期,要区别情况,探索完善补贴办法,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内的定额补助水平。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按实列支低保资金。省里今年安排5000万元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用于经济欠发达市县的补助。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运行保障机制,规范保障制度。对生活困难的低收入群众的救助,除增加临时性救济经费外,要积极探索新的救助机制。 为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建立省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确保社会救助等工作有专人负责。乡镇(街道)一级要做好救助信息、资源的整合,做到一个口子上下,避免遗漏、重复。省里先选择若干县(市、区)进行社会救助工作的改革试点。试点工作由省民政厅牵头负责,其他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根据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加快发展老龄产业和老年福利服务事业,全面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各级政府要积极为特困老人、有特殊贡献老人等提供福利服务。对入住福利机构的“三无人员”(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或抚养人)采取补贴到人的办法。推进国家投资兴办的福利性老人服务机构改革,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落实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政策,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福利事业的需求。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应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不得违反规定向福利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加强宣传引导,探索建立福利企业回报社会福利事业的机制。积极支持民政部门抓好福利彩票发行,为福利事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大力扶持发展慈善事业,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完善经常性社会捐赠网络,凝聚社会爱心,鼓励和引导多形式的社会捐助等公益活动。 四、切实抓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 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加大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业性社团和公益性社团。结合政府机构改革,逐步实现国家机关与社会团体的职能、人事、财务分离,推动民间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加大对民间组织重大活动、人事安排、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民间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民政、公安、安全、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合作,坚决打击非法民间组织,严肃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县以上民政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民间组织管理,并切实保障办案等必要的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