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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浙地税发[2002]97号
【颁布时间】 2002-08-26
【实施时间】 2002-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切实推进依法治税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进我省地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税法制建设、切实推进依法治税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税法制工作的重要性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永恒主题。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依法治税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和积极的探索,初步建立了符合法治精神的地税征管新模式,税收执法行为不断规范,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广大地税干部的法制意识明显提高。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全省地税系统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税收法制工作基础仍比较薄弱,机构不够健全,人员不够充实;符合新时期法治精神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完备,执法监督不够有力等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地税法制工作,充分发挥法制机构职能作用,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推进我省地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遵循规则、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到当前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税,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以现代信息技术支持下的税收征管改革为治本之举,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不断增强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把依法治税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我省地税工作再创辉煌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二、进一步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制度
  
  税收执法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国家税法权威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任务。而税收执法依据和执法文书的合法有效是确保税收执法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为契机,认真清理超越职权或重复设定等违规、违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涉税文书,并建立制度进一步明确法规处(科)在管理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职责和程序,从源头上确保税收执法的质量。一是严格执行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审核制度。各级地税机关直接制定的或当地人大、政府依职权制定而先由地税机关审核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和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地税机关制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必须经过法制机构会签,凡未经法制机构会签的一律不得出台。二是对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告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规定的程序,通过一定的公开刊物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省局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浙江税务》刊物上刊登。三是严格执行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备,并充分运用网络手段,提高备案效率。接受备案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应当提高备查效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是定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级地税机关要对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有关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规定进行定期清理,与国家税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废止;对已经实施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要严格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简化、归并。如当地人大或政府制定出台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相应的修改、废止建议,并及时将结果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备。
  
  三、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凡重大税务案件必须由各级地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案审委下设办公室,案审委办公室设在法规部门,与法规部门合署办公,并具体承担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审理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重点关注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切实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其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律要以案件审理委员会所在地税局名义作出,然后交稽查局执行。其中,对案审委审理符合听证条件的税务案件,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各地法规(处)科要认真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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