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交通局
【颁布时间】 2002-08-26
【实施时间】 2002-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公路局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号),以及省交通厅和省公路管理局的有关通知精神,对已征收的2002年6月1日以后的“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将全部退还原缴费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费原则:凡已缴纳“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超出今年5月31日以后日期的车辆,都属于退费范围。对于已迁出原缴费车籍地并已更换了号牌以及属于报废的车辆,不在退费范围内。对遗失养路费缴讫凭证的,应在当地主要报刊上登报作废,并以此为证明办理补证及退费手续。
  
  二、退费手续:私人车辆办理退费须凭有效缴讫凭证、车主身份证、行驶证及相应复印件到缴费车籍地征稽所办理退费。单位车辆须凭有效缴讫凭证及复印件、本单位证明(列出车牌号码、银行帐号及经办人姓名)并开具收据到缴费车籍地征稽所办理退费。
  
  三、退费时间:自2002年9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再办理。
  
  四、如尚未缴交2002年6月1日前的“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的缴费人,应自觉到缴费车籍地征稽所补缴。否则,我局将依法进行追缴和处罚。
  

   汕头市公路局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