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2]115号
【颁布时间】 2002-08-26
【实施时间】 2002-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先后颁发和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渝府发〔2000〕68号文件,实行了土地供应公示制度,规范了土地市场,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的运行和管理,加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地产、商业性等经营土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除市政府招商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外,从明年元月一日开始,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江北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要根据当地土地自然经济供给能力以及市场对商业、房地产的需求,科学预测房地产、商业性经营土地供应总量,编制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经市国土房管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经批准的房地产土地开发计划必须对外公示并落实到具体的地块,原则上不再供应非计划用地,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不得办理非计划用地的相关手续。各区公布的地块在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整治后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其它区县(自治县、市)亦应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实行积极的土地收购、储备整治供应政策。建立土地集中供应制度,同时对实施城市规划而征用的土地、闲置土地、违法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低于市场价的转让土地、危改项目涉及的土地,机关企事业单位进入市场的多余土地,由市政府统一收回或收购储备,并按城市(城镇)建设规划时序有计划地进行土地整治后对外公示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各区县(自治县、市)不得将农村集体土地用于招商,也不得将已批准征用而未进行补偿的土地进行招商,未经公示的土地不得进行商业、房地产业等经营性用地招商,否则,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为了加大土地出让金征收力度,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江北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对已公示的土地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进行土地行政审批。
  
  除企业改制用于职工安置的和“三金三乱”处置土地变现的外,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设立土地有形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通过设立固定土地交易场所,健全交易规则,提供办理交易事务、交易信息、代理土地交易等相关服务,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形成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的机制,创造土地使用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主城区所有的土地交易均在土地交易所进行,对属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争性项目用地的交易,应在市场内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进行。
  
  主城区以外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交易。各地要加强对有形市
  
  场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进入有形市场交易或不按规则进行交易的行为要进行纠正,对拒不改正者,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
  
  续,并按违法用地查处。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