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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黔价费[2002]278号
【颁布时间】 2002-09-05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4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阳市殡仪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阳市殡仪馆:
  
  你馆《停车服务收费试行报告》(筑殡字[2002]3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系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考虑你馆机动车停放流动性较大,不便计时收费,现结合试行一年的情况,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一)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车每次收费1元;
  
  (二)轿车、12座(含12座)以下小客及2.5吨以下小型货车,每辆车每次收费2元;
  
  (三)12座以上至30座(含30座)客车及2.5吨以上至8吨(含8吨)货车,每辆车每次收费3元;
  
  (四)30座以上客车及8吨以下货车,每辆车每次收费4元。
  
  二、停车场必须专人看管,对进场车辆因看管原因发生的人为损坏和被盗,由停车场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在停车场收费处醒目位置设置标示牌,公布服务承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电话12358。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以上标准为正式收费标准,原省物价局黔价费[2001]110号文同时废止。接此通知后,请到省物价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照章纳税。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此通知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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