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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编制管理及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全省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要; (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3)力求精简和高效;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附后,以下简称《编制标准》)。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编制数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6%。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教师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教职工编制数内。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 由于我省中心城市与边远地区差异较大,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根据本地生源状况、经济和财政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因素,在《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例的幅度内上下调节。鉴于各地中小学校规模、生源、教学设备和其他条件不尽相同,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结合下列因素,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编制幅度内适当安排相应的教职工编制。 (一)民族班中小学,县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需要配备民族语言教师的学校。 (二)寄宿制中小学,城市和县镇中小学寄宿生在300名以上、农村中小学寄宿生在200名以上,需要配备管理人员的学校。 (三)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如建有微机室、语音室、电化教育室、劳动技能室,需要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的学校。 (四)学生规模在1000人以上,需要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学校。 (五)周边环境复杂,安全保卫工作任务较重,需要配备保卫人员的学校。 (六)经省或地(州、市)教育部门批准的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需要配备相应人员的学校。 (七)为保证教学基本需要,中小学可适当核定机动编制,专门用于教职工脱产进修、产假及特殊需要。 (八)管理小学和教学点教学业务的乡(镇)中心学校。 (九)农村教学点,按《编制标准》核定编制不足时,可按包班核定编制。 三、 中小学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在校学生1500名以上的中学,内设机构不超过5个,核定校领导职数4―5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 在校学生1000―1500名的中学,内设机构4―5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5名。 在校学生500―1000名的中学,内设机构3―4个,核定校领导职数2―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4名。 在校学生500名以下的中学,内设机构2―3个,核定校领导职数1―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3名。 设立团委的中学,配备专职团干部1名。 在校学生1500名以上的小学,内设机构不超过4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在校学生1000―1500名的小学,内设机构不超过3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在校学生500―1000名的小学,内设机构2个,核定校领导职数2―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在校学生500名以下的小学,一般不内设机构,必要时也可内设1个机构,核定校领导职数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