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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26
【实施时间】 2002-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4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学习型城市的意见

[接上页]

  四、创建学习型城市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为加强创建学习型城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全市创建学习型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创建文明城市党政联席会议一并进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具体承办,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创建学习型城市工作。
  
  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和市人事局配合,负责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创新型、竞争型、服务型机关)的创建;由市文明办牵头,市教育局、民政局、文化局配合,负责学习型社区的创建;由市总工会牵头,负责学习型企业的创建;由市委农工委牵头,负责学习型村镇的创建;由市妇联牵头,负责学习型家庭的创建;由市人事局牵头,市劳动保障局、市科技局等部门配合,抓好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机制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抓好构建全民终身教育体系和社区教育工作;由市文化局牵头,促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由团市委牵头,开展全民读书活动。市科协、社科联、文联、侨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群众性组织的优势,参与学习型城市的建设。各区市、市直各单位都要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具体工作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目标管理和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把创建学习型城市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纳入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各级机关干部要在创建学习型城市中发挥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的学习,在全市上下形成学习的风气、研究的风气、探索的风气、实践的风气。各基层单位要把创建学习型组织纳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评,力戒形式主义,力求取得实效。
  
  (三)落实有关政策和物质保证。由市人事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青岛市2000—2010年人才队伍发展规划纲要》(青发(2000)23号)要求,制定鼓励市民刻苦学习、鼓励各类人才快速成长的具体政策。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要坚持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和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制度。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必要的经费,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也要多方筹措资金,用于教育培训工作及学习型组织的软硬件建设,对在创建学习型城市和各类学习型组织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四)加强研究和交流。每年举办1—2次创建学习型城市理论研讨活动,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创建各类学习型组织的实践者,研究讨论国际国内创建学习型城市和各类学习型组织的最新动向及相关理论,总结交流我市创建学习型城市和各类学习型组织的实践经验,使创建工作不断创新和提高。
  
  (五)强化舆论宣传。全市各新闻媒体要组织专题报道,大力宣传创建学习型城市的重要意义和国内外创建学习型社会的动态趋势,宣传推广我市各行各业创建学习型城市的先进典型经验,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学习、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舆论氛围,树立开放、创新、诚信、和谐、文明、向上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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