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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2]46号
【颁布时间】 2002-08-26
【实施时间】 2002-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4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38号文件开展旅游市场整治规范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验收总结阶段(10月中旬至12月底)。10月中旬至10月底,由省旅游局牵头组成检查组,对济南、青岛等12个优秀旅游城市进行复核检查,并组织对其他城市的抽查。对整治工作不彻底、违法违规及旅游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达不到《中国优秀旅游城市2002年度复核标准》的优秀旅游城市,由旅游部门按规定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11月至12月,配合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对优秀旅游城市进行复核抽查。12月上旬,对旅游市场整治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切实加强对旅游市场整治规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济南、青岛等12个优秀旅游城市要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领导,明确重点,落实责任,把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政府成立旅游市场整治规范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旅游局、经贸委、公安厅、工商局、交通厅、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对全省旅游市场整治规范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日常工作由省旅游局负责。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搞好对出境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搞好对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交通场所治安秩序的整治,依法打击强买强卖、骗钱骗财等违法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给予或收受回扣的商业贿赂行为、乱设摊点和制假售假、虚假广告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旅游车辆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旅游交通运营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的查处力度,认真做好有关商品质量的强制检验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工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旅游市场整治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各旅游城市特别是优秀旅游城市要以创优精神搞好整治规范,确保顺利通过质量复核,并在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提高旅游质量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对整治规范不达标、旅游市场秩序存在严重问题的城市,将取消其优秀旅游城市称号。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旅游市场整治规范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各市、各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优秀旅游城市要将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38号文件和本通知的情况,于12月中旬前写出书面报告报送省旅游局,由省旅游局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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