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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办[2002]117号
【颁布时间】 2002-09-05
【实施时间】 2002-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4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加快农村劳务输出,是实施区域共同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去年,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座谈会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劳务输出呈现数量增加、质量提高、收入增长的良好发展态势。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主要是职业技能培训不足,劳务供求信息不畅,组织化程度不高,政策环境不够宽松。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快农村劳务输出步伐,现作如下通知:
  
  一、全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目标任务
  
  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总的思路是:南北挂钩,城乡统筹,面向全国,拓展海外。加强苏南、苏北地区劳务协作,苏南地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苏北地区的农村劳动力,提高苏北地区劳动力在苏南地区新增外来劳动力中的比重,苏北地区积极组织配合,尽快形成苏北地区劳动力向苏南地区转移“北输南接”的有效衔接机制。实行城乡统筹就业,清理、取消招工中对农村劳动力的歧视性政策,打破城乡劳动就业分割局面,实行劳动者凭素质和技能自主择业、公平竞争。在立足江苏的同时,努力开拓国内劳务市场,加强与全国大中城市和中西部地区的劳务协作,多路并举,输出劳务和技能。抓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大力发展以劳动密集型行业为主的海外劳务,参与国际劳务市场分工。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到境外投资兴办企业或承包工程项目,带动农村劳动力走出国门。
  
  “十五”期间,全省新增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人员要达到200万人以上,苏北地区重点帮扶县每年超过1万人;新增境外劳务输出5万人以上;输出地农民人均每年新增劳务收入50元。
  
  二、努力提高农村劳务输出的服务水平
  
  加快农村劳务输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切实抓好劳动力市场体系、劳务信息体系、技能培训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引导、服务和保障作用。
  
  (一)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快农村劳务输出运作市场化进程,构建城乡一体、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积极发展各类劳务中介服务组织和劳务经纪人,鼓励兴办劳务派遣企业,不断拓宽服务范围。加强乡镇劳动服务站建设,充分发挥其组织和服务功能,做好劳务输出的基础工作。加强劳务市场建设,实行劳动力市场管理与经营相分离,建立劳务职业中介和经纪人的市场评估考核、信用等级制度,规范劳务市场秩序。根据农村的特点,经常为农村劳动力就业举办各种形式的职介会,为供需双方提供直接见面、洽谈的机会。
  
  (二)建立健全劳务信息体系。加快省、市、县、乡四级劳务市场信息网络建立,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市场需求信息库。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的各自优势,广开信息渠道,及时发布真实可靠的劳务供求信息。完善劳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有偿服务制度,不断提高农村劳务输出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劳动力技能培训体系。要像当年抓“扫盲”一样,高度重视农村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农村教育资源整合力度,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重点建设好农村骨干职业学校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劳动力培训基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发展各类劳动力输出教育培训。支持发达地区和企业到苏北地区开展劳务“订单”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十五”期间,力争全省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的培训率达到100%,农村劳动力输出的培训率达到50%。
  
  三、着力优化农村劳务输出的政策环境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村劳务输出的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努力优化农村劳务输出的政策环境。
  
  (一)降低农村劳务输出成本。劳务中介机构的许可登记和劳务经纪人职业中介资格的培训考核,改过去的审批制为登记制,由所在市、县(市)劳动和工商部门依法办理。鼓励有条件的劳务中介组织向劳动部门申请境外就业中介资质,向外经贸部门申请境外劳务输出资质。简化审批手续,降低收费标准,鼓励劳务中介机构为出国劳务人员提供贷款担保。清除各种针对农村劳务输出的歧视性、限制性政策,一律取消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规范农村劳务输出人员流动就业证、暂住证、婚育证管理,严禁利用发放证卡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物价部门要按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制定劳务职业中介、培训等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并切实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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