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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5-31
【实施时间】 1987-02-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6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200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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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五)选民登记期间确实无法联系的,暂不予进行选民登记;在选举日两日前返回的,予以补办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在取得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以选区为单位公布。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在选举前发给选民证。
  
  选民名单公布以后,选民情况如有变动,应在选举日的两日以前予以补正、公布。
  
  选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被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前款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共同研究决定。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如实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参加该选区的选举活动,但不得担任该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各选区对依法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要如实上报,不得任意调换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按选区以姓名笔画为序,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
  
  第三十一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选举委员会按选区组织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 投票选举按选区进行,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选民证或身份证领取选票。凭身份证领取选票的,应与选民名册核对无误后,发给选票。各选区根据便于组织、便于选民参加投票选举的原则,经县级、乡级选举委员会确定,可设若干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站、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派人主持。
  
  使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举的,应有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接受选民投票。
  
  第三十四条 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票箱和选票,布置好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
  
  (二)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落实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人;
  
  (三)训练好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在一个县级或乡级行政区域内的各选区投票时间,可以错开。一般从统一规定的选举日起,在一至三日内选举完毕。特殊情况需要适当提前或推迟选举的,须经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选举办事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代表候选人之外的他信任的选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第三十七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八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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