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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05
【实施时间】 2002-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5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伊犁州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是提高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随着国家、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不断深入,自治州加大了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力度,有形建筑市场得到了长足发展,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和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促进伊犁州的经济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杜绝建设工程承发包中营私舞弊、违法违纪行为,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伊犁州有形建筑市场--伊犁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伊犁州直属县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法定场所。
  
  二、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89号令和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伊犁州直属县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未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的,均为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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