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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02]56号
【颁布时间】 2002-08-26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65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对我市城镇困难人员实行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联合起草的《关于对我市困难人员实行医疗补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我市城镇困难人员实行医疗补助的意见
  

  为了完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缓解城镇生活困难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省政府关于“积极研究和探索社会医疗救助”的精神,现对我市城镇困难人员实行医疗补助提出以下意见:
  
  一、医疗补助对象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二)已参加市或区(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0%的城镇人员(以下简称低收入人员);
  
  (三)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二、医疗补助标准
  
  符合享受医疗补助条件的人员,在市级或市级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实行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医疗费),减去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金额后,剩余的医疗费分别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助5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助4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助35%,低保人员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分别增加补助5%。本人享受的医疗补助金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5000元。
  
  已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的医疗费达到或超过本人实际发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时,不再享受医疗补助。
  
  三、医疗补助申请
  
  (一)市民政局直接管理的低保人员在市社保局办理医疗补助申请。区(市)县审批的低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在本人医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申请,没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申请。
  
  (二)符合享受医疗补助的低收入人员和特殊生活困难人员,在本人医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申请。
  
  (三)低收入人员申请医疗补助,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对其家庭人均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并按统一格式出具书面证明。
  
  (四)申请医疗补助的人员应在出院后30日以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出院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低保证(仅限低保人员)、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仅限低收入人员),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申请手续。
  
  四、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和区(市)县分别筹集建立医疗补助专项资金。市级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经市政府同意从市级大病统筹基金结余和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福利金中划拨,市社保局受理的申请补助人员的医疗补助金在市级医疗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区(市)县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和方式由各区(市)县政府决定,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的申请补助人员的医疗补助金在区(市)县经医疗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区(市)县级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从市级的大病统筹基金和福彩收入中给予支持。
  
  市级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另行制定。社保经办机构要作好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保证专款专用,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五、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以及社会各方面帮助解决医疗困难
  
  医疗机构要按照“三优”的要求做好为困难人群的医疗服务工作,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人群就医的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治疗费等费用实行优惠。提倡和鼓励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对困难人员实行部分降价和赠送。鼓励单位、个人采取多种方式帮助解决医疗困难。医疗补助专项资金接受社会捐赠。
  
  六、本意见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二00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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