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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云计收费[2002]928号
【颁布时间】 2002-08-25
【实施时间】 2002-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5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和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大学、云南艺术学院:
  
  
你们报来有关审批所属二级学院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经认真审核,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你们两校所属二级学院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学费: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每生每学年学费收费标准为1万元;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每生每学年学费收费标准为:影视系各专业2万元,其他系各专业1.5万元。上述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在不突破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其招生规模、层次、专业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二)住宿费: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799号)规定执行。
  
  二、学校除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除教科书及确需统一购买的作业本外,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准收费代购、所有与学生有关的保险,均由学生及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和教职员工一律不准代办。收费前应到省计委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同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和《云南省计委、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文件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798号)的规定,认真做好学校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从2002年秋季招生时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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