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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8-24
【实施时间】 2002-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省直工商登记互联审批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省直工商登记互联审批试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省直工商登记互联审批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方便广大经营者,现就省直工商登记互联审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互联审批的范围
  
  凡属省工商局登记管辖住所在武汉市的各类内资企业(含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申办涉及前置审批的工商登记,都要逐步纳入互联审批范围。此次纳入互联审批试点的部门为省经贸委、公安厅、卫生厅、文化厅、外经贸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信息产业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通信管理局等16个部门。
  
  对涉及前置审批,但不属于上述试点范围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条件成熟时,全部纳入互联审批范围。
  
  二、前置审批项目的划分
  
  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含国务院文件)规定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必须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包括机构设立审批和经营项目审批)划分为A、B两类。对关系国家社会和经济安全、人民生命安全、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资源配置、属于国家专营专控的项目列为A类,其余均列为B类(前置审批项目表由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另行印发)。
  
  三、互联审批运作方式
  
  互联审批采取“一家承办、转告相关、互联审批、限时完成”的运作方式。
  
  “一家承办”:在省工商局注册大厅组建由省工商局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省直登记注册中心,作为互联审批的汇办窗口。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无论是否涉及前置审批,都可直接到省直登记注册中心申请。
  
  “转告相关”:对列入互联审批范围的前置审批项目,由省直登记注册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HTTP://ww.egs.gov.cn网站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转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审批”: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转告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批,并通过HTTP://ww.egs.gov.cn网站将审批意见回告省直登记注册中心。
  
  “限时完成”: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转告后,应在下述规定的时限内向省直登记注册中心回告同意的意见或不同意的理由。
  
  属于A类项目的,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在下列时限内回告意见:属本级机关审批的,为7个工作日;需与下级机关商议的,为10个工作日;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直登记注册中心反馈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限,并积极上报,争取上级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告审批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答复,省直登记注册中心下达催办单2日后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登记注册中心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回告的意见,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该机构设立或该项目登记。核准的,发照后2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核准情况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属于B类项目的,省直登记注册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核准的,在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上加以注明,同时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转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该经营者须在3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该项目的经营。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确保互联审批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政府成立省直工商登记互联审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研究、协调解决互联审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直登记注册中心互联审批各成员单位要抓紧实现网络互联,明确专人,工作日全天办公,实行审批和登记注册公开,向社会公示审批和登记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相关监管措施
  
  (一)加强对互联审批行为的行政监察。省直登记注册中心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互联审批和核准的监察制度,对不遵守行政审批和核准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省监察厅对执行互联审批情况进行监察,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及时收集意见,受理投诉,监督检查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的互联审批工作。
  
  (二)加强对审批项目的照后监管。对纳入A类项目审批,实行先批后照的经营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发给许可文件,并加强审批发照后的管理,对纳入B类项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的经营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同意或取消许可的意见的项目及经营者逾期未办理专项审批手续的,由省工商局及时核销有关经营者的专项经营项目。年检时,有关经营者的专项经营既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又未办理变更、核销手续的,不予通过年检。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02年8月初至9月底)。组建省直登记注册中心;先期纳入互联审批的部门,落实责任人员,安装调试设备,开发互联审批软件,制作互联审批须知、指南等文件,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试运行阶段(2002年10月初至12月底)。省直登记注册中心各成员单位完成组织机构和软、硬件建设,由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进行检查,全面进入试运行。
  
  (三)启动运行阶段(200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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