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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02]105号
【颁布时间】 2002-08-24
【实施时间】 2002-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5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房产局
  
  (四)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按规定出示有关法规或示范文本;合同未包含法律法规规定内容;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签订有损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房产局
  
  (五)虚假和不规范广告行为。不具备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盗用其他项目预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发布虚假广告或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承诺与实际不符或无法兑现的内容;广告内容不规范,包括未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号或刊登虚假预售许可证号、使用《房地产广告管理规定》禁止的广告用语、未按规定的要求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房产局
  
  (六)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布不实信息,利用假信息骗取“看房费”;通过派人假冒房主,串通真房主以假出租、假出售等方式骗取中介费;与一些希望非法转租或以低价租买房屋的当事人串通,进行地下交易;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收取委托合同之外的费用;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注册证、资格证。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房产局
  
  (七)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服务与收费质价不符;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互相推诿,不认真解决质量和配套不完善问题;处理问题时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激化。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房产局、市建委
  
  四、实施步骤
  
  此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按如下6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2日至9月8日):市政府召开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动员大会,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9日至9月20日):列入整顿范围的项目单位按照此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查处重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于9月20日前将项目规划、建设、销售等全部审批手续和自查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三)检查阶段(9月21日至10月20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分工对市内四区进行检查。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北三市、长海县及大连开发区、高新园区、金石滩度假区自行组织对各自辖区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四)抽查阶段(10月21日至11月15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北三市、长海县及大连开发区、高新园区、金石滩度假区的自检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覆盖面不得小于30%。
  
  (五)研究处理阶段(11月16日至11月25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开会研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拿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六)总结阶段(11月26日至30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顿和规范大连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情况,以书面材料汇总上报市政府。
  
  五、具体要求
  
  (一)此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是今年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时间紧、要求严 、标准高、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房地产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决不姑息迁就。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施工,未按要求停工的,由市综合执法局予以查封,从重处罚。
  
  (四)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守纪律,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擅离职守。市政府法制办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规范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五)各被检单位要积极主动接受和配合检查组工作。对在检查过程中拒不配合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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