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发[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8-24
【实施时间】 2002-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5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8、深化县域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各县(市)要加大力度,加快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要把企业改制与招商引资相结合,鼓励经营者以自有资金、实物抵押收购企业,注意在产权置换中引进技术、人才和项目,优化资源配置。妥善处理好企业改制中调整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接续、基本生活保障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9、强化招商引资。要把招商引资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重中之重,县(市)主要负责同志要以主要精力抓招商引资。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落实,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把招商引资成果列入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全面整治和优化投资环境,营造“亲商、和商、安商”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创新招商形式,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强项目的开发和储备,注重以商引商,推进网络招商,充分利用中介机构招商。
  
  10、全方位扩大开放。实施开放兴县(市)战略。发挥优势,主攻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农副产品出口。加强对出口骨干企业的扶持,建设出口生产基地。积极承接沿海和城市的产业梯度转移,把发展配套经济作为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主攻方向。积极引导县域中小企业为沿海和城市大工业配套生产零部件、加工品牌产品,积极吸引内外资参与县域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参与小城镇建设,参与农业开发,使外来投资企业成为县域经济的重要增长点。
  
  四、完善体制和政策,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
  
  11、加快简政放权。按照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原则下放经济管理权限,赋予县乡和企业更大的发展自主权、决策权。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省里除对国债项目、省级预算内项目、统借统还国外贷款项目,以及跨地区、跨领域、战略性资源开发、关系公共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继续实行审查批准制外,其它项目不再审批。对建设性项目、技改项目和外资项目的审批权,凡省下放给省辖市的,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下放到县(市)。扩大开展企业设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的试点。对确需审批的事项,也要尽可能简化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
  
  积极探索完善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地方党委协管机制。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垂直管理部门在县级延伸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地方党委、政府的意见,进行充分酝酿。垂直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加强与所在地的协调、配合。地方党委、政府要支持垂直部门依法行政。
  
  切实精简各类会议、文件和检查、评比。对面向县乡的各类考核评比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重新核定。对必须保留的项目,也要尽可能简化内容和程序。对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实行严格的计划控制和备案审核,确保基层集中精力抓经济工作。
  
  12、积极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财力分配适当向县倾斜。加大对县(市)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将中央对我省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资金重点补助到县乡。提高省、市建设资金、国债资金用于县乡的比例,加强县乡交通、水利、环保、通信、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工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按一定比例投资用于县(市)的市场建设。逐步减少县乡财政体制性上交,逐步减少向县乡的政策性筹集资金。
  
  加快推进县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调整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积极推行乡财县管乡用。严格县乡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控制财政供给人员增长。今后省对县乡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一律与各地的“标准”财政供养人口挂钩,鼓励县乡节编减人。认真清理核实债务,严格控制新增负债,逐步化解县乡债务风险。建立县乡行政首长专项审计制度,对任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进人和政府债务进行年度审计,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
  
  13、优化县域金融环境,强化地方金融功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和社会的诚信教育,强化金融意识和信用观念,积极创建金融安全区,协助金融部门落实好金融债权,坚决防止各种形式的逃废债行为。积极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推动银企合作。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全省基层信用社的管理,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县域金融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行和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抓好县联社一级法人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要正确运用再贷款等手段,支持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扩大信贷投放能力。商业银行要改进授权授信操作模式,扩大县支行信贷权限,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调动基层信贷人员贷款营销的积极性;积极开拓适应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特点的信贷品种、融资产品,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城市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探索向县延伸开展业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