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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48号
【颁布时间】 2002-09-05
【实施时间】 2002-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5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涉及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的土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要求须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属政府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及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其他类型用地,根据需要可选择招标、拍卖或在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方式出让或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必须严格按照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执行。
  
  五、加强土地有形市场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一件大事,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落实土地有形市场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把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成为政务公开、廉政勤政和优质服务的窗口。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以及其他经营性的项目用地,不按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政府部门或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我区土地有形市场的正常运作,完善我区生产要素市场,促进我区经济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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