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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08-24
【实施时间】 2002-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革我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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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行政审批项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和非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部门,均进入中心实行窗口办公,根据审批工作性质和审批项目数量确定窗口的设立、派驻人员的多少。
  
  二、中心各窗口实行“五公开”:公开服务项目,公开申报条件,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
  
  三、采取“四制办理”:一般事项直接办理,特殊事项承诺办理,交叉事项联合办理,上报事项派人办理。
  
  四、窗口人员全日制办公,需要回本部门进行文件签发、打印、盖章或需要对审批项目实地查勘以及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按照程序完成。
  
  五、行政收费统一在大厅内进行,实行收缴分离。
  
  附件3 改革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方案之三 (“一般分类简化、重点放宽范围”方案)
  
  一、关于“一般分类简化”
  
  “一般分类简化”,即对一般地区的前置审批实行分类处理、简化程序,其运作方式为“工商受理、分类处理、限时办理”。
  
  (一)按照互联审批方案中的前置审批项目分类原则,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含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分为A、B两类。
  
  (二)对A类项目,在维持现行的“先证后照”方式的基础上简化程序,实行即报即审、限时办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经营者涉及A类前置审批项目后,应专人负责、及时受理、及时审查,并公开承诺审批时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审查同意的,核发相应的许可证;工商部门对经营者持证申请登记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审查不同意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经营者作出解释。
  
  (三)对B类审批项目,采取“先照后证”方式,即“工商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理、照后办证”。工商部门对经营者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B类项目的先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以“抄告单”的方式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抄告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的意见,工商部门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回告的意见,区分下列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一是初审同意的,发给注明有该经营项目的执照;二是经初审暂缓同意的,发给经营范围中注明有“持有效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的执照;三是经初审不同意的,核发的执照不核准具体经营项目。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有关部门申领相关许可证,企业持证、持照经营。
  
  对经营者申请的经营范围同时涉及A、B两类项目,而A类项目的批准文件暂时不能取得的,可先确定B类经营项目,发给营业执照确认主体资格;也可以按B类项目采取打括号(“持有效许可证经营”)的方式先发给执照,待取得 A类项目批准文件后,再取消括号或增加经营项目。
  
  二、关于“重点放宽范围”
  
  “重点放宽范围”,即对省级重点经济开发区,采取“直接登记,范围注明,章程载明,企业承诺,先照后证”的运作方式。
  
  (一)除机构设立审批外,经营者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可不核定具体经营项目,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下列内容:“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得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对已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商部门也可以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注明具体经营项目。
  
  (二)对于直接登记、放宽经营范围的,企业应在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载明下列内容: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不经营;不属于前置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还应当对前款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并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向工商部门提交《承诺书》。
  
  (三)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范围如涉及需前置审批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批准许可文件后方可持照、持证开展经营活动。
  
  三、组织领导
  
  实施这一方案,需要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整体联动。同时要建立由政府领导召集、相关行政部门参加的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以便协调解决审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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