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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有行政审批项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和非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部门,均进入中心实行窗口办公,根据审批工作性质和审批项目数量确定窗口的设立、派驻人员的多少。 二、中心各窗口实行“五公开”:公开服务项目,公开申报条件,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 三、采取“四制办理”:一般事项直接办理,特殊事项承诺办理,交叉事项联合办理,上报事项派人办理。 四、窗口人员全日制办公,需要回本部门进行文件签发、打印、盖章或需要对审批项目实地查勘以及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按照程序完成。 五、行政收费统一在大厅内进行,实行收缴分离。 附件3 改革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方案之三 (“一般分类简化、重点放宽范围”方案) 一、关于“一般分类简化” “一般分类简化”,即对一般地区的前置审批实行分类处理、简化程序,其运作方式为“工商受理、分类处理、限时办理”。 (一)按照互联审批方案中的前置审批项目分类原则,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含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分为A、B两类。 (二)对A类项目,在维持现行的“先证后照”方式的基础上简化程序,实行即报即审、限时办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经营者涉及A类前置审批项目后,应专人负责、及时受理、及时审查,并公开承诺审批时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审查同意的,核发相应的许可证;工商部门对经营者持证申请登记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审查不同意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经营者作出解释。 (三)对B类审批项目,采取“先照后证”方式,即“工商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理、照后办证”。工商部门对经营者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B类项目的先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以“抄告单”的方式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抄告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的意见,工商部门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回告的意见,区分下列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一是初审同意的,发给注明有该经营项目的执照;二是经初审暂缓同意的,发给经营范围中注明有“持有效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的执照;三是经初审不同意的,核发的执照不核准具体经营项目。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有关部门申领相关许可证,企业持证、持照经营。 对经营者申请的经营范围同时涉及A、B两类项目,而A类项目的批准文件暂时不能取得的,可先确定B类经营项目,发给营业执照确认主体资格;也可以按B类项目采取打括号(“持有效许可证经营”)的方式先发给执照,待取得 A类项目批准文件后,再取消括号或增加经营项目。 二、关于“重点放宽范围” “重点放宽范围”,即对省级重点经济开发区,采取“直接登记,范围注明,章程载明,企业承诺,先照后证”的运作方式。 (一)除机构设立审批外,经营者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可不核定具体经营项目,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下列内容:“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得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对已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商部门也可以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注明具体经营项目。 (二)对于直接登记、放宽经营范围的,企业应在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载明下列内容: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不经营;不属于前置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还应当对前款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并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向工商部门提交《承诺书》。 (三)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范围如涉及需前置审批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批准许可文件后方可持照、持证开展经营活动。 三、组织领导 实施这一方案,需要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整体联动。同时要建立由政府领导召集、相关行政部门参加的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以便协调解决审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