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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在进行外装饰前,应将外装饰方案和外装饰材料样品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进行外墙装饰。 第三十七条 凡属20米以上街道两侧的建设工程和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由3个或3个以上的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出至少3个以上方案进行公开比选。 第三十八条 各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参选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组进行公开评审,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以得票过半的方案作为中选方案,中选方案还应按照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三十九条 设计方案必须严格满足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和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重要公共建筑的夜景灯饰工程设计应同步进行。 第四十条 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一年,逾期自动作废。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5-20%的罚款。 (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 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 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 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 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四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下列建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一)超越建筑红线部份进行建设的; (二)占用通道、绿化或临街开敞部份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的; (四)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五)其它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单位在收到处罚通知,仍继续施工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的违法建设和遗留问题未处理前,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审批违法建设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申请。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当事人必须执行停建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城市规划管理中的技术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的规范规定结合泸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