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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深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市范围内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必须进行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执法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公安机关安排适量警力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统一或专项执法行动。 第二章 职能与职责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以下职能: (一)行使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区、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和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规定,违法凿井、损坏消防栓等供水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搭建和开采河砂、毁坏植被采石取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流动无照商贩和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道路或违法占用道路施工、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房屋租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畜禽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法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范围。 第十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可以根据本区的实际需要,提出适当扩大行政执法范围的建议,由区政府制定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政策、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管理目标和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 (三)组织、协调全市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和统一的执法行动; (四)负责较大的跨区执法工作以及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影响的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日常督察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和评比工作; (六)协调各区、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七)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区执法局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任务; (二)负责本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负责对派驻各镇(街道)的行政执法队的执法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评比; (三)按照职责和任务的分工,组织专项执法行动; (四)协调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配合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五)办理市执法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市、区执法局可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执法局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其委托协议应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市、区执法局应当根据国务院、省和市政府所确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明确界定和细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和范围。 第十五条 市、区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