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扩大服务业就业规模 1、开辟新的就业渠道。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业,进一步挖掘服务业安置就业的潜力,把发展服务业作为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调整市区用地结构,鼓励“退二进三”,逐步迁出或关闭污染严重、占地多的工业企业,在退出的土地上优先发展服务业,以扩大服务业就业规模。鼓励非国有企业兴办服务业,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时间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进一步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规范劳务中介组织,为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2、鼓励富余劳动力从事服务业。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积极从事服务业工作。鼓励下岗职工、乡镇转岗干部、复转军人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服务业领域创业和就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按有关政策规定,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把发展小城镇服务业作为转移农村劳动力的重要载体,减轻城市就业压力,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深化服务业体制改革 1、加快服务业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出售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鼓励和支持企业组建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服务企业集团,扩大服务业企业的规模,形成一批拥有服务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促进服务业的集团化、网络化经营。 2、推进部分服务领域产业化。以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的原则,加快部分服务领域产业化进程,实现由“政府办”向“社会办”的转变。政府部门要做好有关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以外的领域都要实行产业化经营。非营利性机构也要引入竞争机制,面向市场提供服务。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组建报业、广播电视等集团。积极发展各类体育俱乐部,推进市场化运营。 3、加快后勤服务社会化。企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机关后勤服务设施,都要面向社会开放,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企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都要改制为独立法人企业。在对后勤服务机构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认真清理和评估后,允许将其中一部分以国有资本金的形式注入改制后的后勤服务机构。新组建的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设立后勤服务机构,所需服务由社会提供,鼓励民间投资兴办面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 (四)扩大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 1、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加快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放宽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逐步建立公开透明、行业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配合国家加快铁路、民航、通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管理体制改革,为外资和民间资本的进入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吸引外资并鼓励非国有企业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税收、融资等方面,对所有投资者实行同等待遇。 2、扩大服务行业对外开放。抓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机遇,进一步开放金融、保险、电信、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领域,广泛吸引国内外资金。把服务业招商摆在与第一、二产业招商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好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工作。扩大服务范围,注重引进先进服务技术和服务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外市场,发展服务业跨国公司,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 1、积极扩大服务消费需求。及时清理阻碍服务消费的各类法规、政策和文件,改善服务业消费环境。推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增加休闲时间。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扩大消费信贷规模。鼓励和引导居民扩大住房、教育培训、文化娱乐、旅游休闲、交通通讯、体育健身等服务性消费支出。 2、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强化服务业行业自律,规范服务业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假冒伪劣、缺斤短两、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不公平交易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某些服务行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不合理问题。禁止向服务业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3、创造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类的服务业项目,只要能够自行平衡资金来源、落实建设条件,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全面推行“阳光作业”,推广直接办理制、“窗口”服务制、社会服务承诺制。改革服务业企业的各类年检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取消、合并、延长年限、降低收费标准等办法,对企业的监督主要放在是否合法经营、是否照章纳税等方面。规范对服务业企业的检查制度,执法部门必须依法执行公务,禁止随意性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