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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赣计商价字[2002]935号
【颁布时间】 2002-09-04
【实施时间】 2002-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昌铁路局:
  
  你局《关于请求颁发货物运输代理收费标准的函》(南铁价字(2002)170号)收悉。江西京九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开展货物运输代理收费试行一年来,在为铁路货主代理拓展业务,规范收费行为,同时为货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要求,促使铁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在体制、机制和运输理念的转变,经研究,对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试行由代理公司与货主协商确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货物运输代理是指受货主委托全过程代理代办从货场起运地点到货主约定地的货物接取、送达、中转换装和相应辅助服务,为货主编制最佳运输方案的代理行为。
  
  二、省政府要求确保的省内重点物资的运输,国家指令性物资和粮食、农资、电煤扰洪救灾等物资运输不实行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货物运输承运单位要在确保上述重点物资运输的前提下,开展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三、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必须坚持货主自愿的原则,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得凭借其特殊地位搞强制代理或变相强制代理。凡自愿要求货运代理的货主,货代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对货代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开展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实行一次报价、一票结算,并一次性收取运输代理服务费。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尊重货主对服务项目的选择,对是否实行货物运输代理的服务的货主应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五、收取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不得再收取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费及其它任何费用凡办理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每年年底以文字形式将财务收入和经营状况报省计委商品价格管理处。
  
  六、货运代理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加强自律,试行期间委托南昌铁路局价格管理处实施管理和监督,接受货主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要依法经营和照章纳税。
  
  七、请南昌铁路局职能部门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
  
  八、今后如试行环境发生变化,我委将适时调整。
  
  在遵循上述原则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市场情况与货主协商确定。
  
  
二00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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