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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04
【实施时间】 2002-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建委、管委:
  
  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试行,现予以公示,并在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中执行。
  
  二00二年九月四日
  
  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
  
  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的补充规定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具体落实《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计算原则,就建设工程中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屋顶绿化计算原则等问题,对《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第三条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建设工程对其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在符合以下规定时,可按一定比例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一)该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地下设施的绿地面积已达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应规定指标的50%以上者;
  
  (二)实行覆土绿化的部分,不被建、构筑物围合(其开放边长应不小于总边长的1/3),覆土断面与设施外部土层相接,并具备光照、通风等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
  
  (三)实行覆土绿化必须保持必要的覆土厚度,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种植结构,保证绿地效益的发挥。
  
  二、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可计入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具体计算原则。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其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3米(含3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1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2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三、居住小区公共绿地应按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集中布置,以适应功能要求;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严格控制,拟设置地下设施的应尽量与地面附属设施包括铺装场地相结合,少占绿化栽植用地,并妥善处理与绿地使用功能的矛盾。地下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公共绿地面积的50%,进入栽植用地部分覆土厚度必须在3米以上。
  
  四、建设工程实施屋顶绿化,建设屋顶花园,在符合下述规定时,可按其面积的1/5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一)该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地下设施的绿地面积已达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应规定指标50%以上者;
  
  (二)实行绿化的屋顶(或构筑物顶板)高度在18米以下;
  
  (三)按屋顶绿化技术要求设计,实现永久绿化,发挥相应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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