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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颁布时间】 2002-08-23
【实施时间】 1995-01-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65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2002修正)

[接上页]

  第三十一条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举办职工技术等级培训、岗前和在岗技术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应使用财政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罚款全额上缴地方财政。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未构成犯罪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处罚者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者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原处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公布之前特区内已设立的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和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应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之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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