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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通知》的精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用海项目审批的各项管理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海域使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做好海域使用权登记与发证工作。 二、我省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除由国务院直接审批的项目用海以及《通知》规定必须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外,其它围海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审批权限,仍按照《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审批项目用海必须按照《广东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功能区划为依据,凡是纳入海洋功能区划范围的项目用海必须申领《海域使用权证书》;凡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用海,一律不得批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