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2]94号
【颁布时间】 2002-09-04
【实施时间】 2002-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早点工程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五、组织领导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早点工程建设作为政府的民心工程和实事工程来抓,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要按照我市早点工程建设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和完善早点工程建设规划。市及县(市)、区要建立由贸易部门牵头,规划、城管、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配合的工作网络,着重抓好辖区早点的发展布局、日常检查、提高完善、考核奖惩等工作。要因地制宜建立餐饮协会早餐分会组织,组织早点业开展行业自律。街道、社区要把发展早点餐饮作为创建文明社区的一项重要内容,立足自身条件,积极扶持和发展面向大众的便民早点店。
  
  (二)建立和完善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各地要因地制宜抓好早点的完善和发展工作,按照早点食品质量卫生标准要求,实施对早点经营企业的准入管理。要注意发挥示范性早点企业在推进早点工程建设中的龙头作用,市、县(市)区两级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协会加强对放心早点工程的检查指导,促进早点业的档次不断提高和优化。对不符合卫生要求,销售劣质食品的早点经营企业,应给予处罚和整顿,已被评定为便民示范早点的,应予以摘牌。
  
  (三)各司其职,协力推进早点工程建设。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市贸易局为早点工程牵头单位,要引导早点企业合理布局,组建行业协会,实施行业管理,并会同城管、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对早点质量卫生实施检查、监督、考核。要沟通原辅材料生产基地与早点制作企业的联系,确保早点原辅材料有正规的供货渠道。
  
  市城建、规划部门要积极支持街道、社区发展早点餐饮,根据居民住宅的布局状况,合理规划早点餐饮网点。在新建居住区时,从便民、利民、为民的要求出发,督促建设开发单位落实早点经营网点。在人口集中的老居住区,尽可能划出适宜地段,由街道建造早点餐饮网点。
  
  市工商局负责早点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对早点业的卫生规范、地方标准制订和监督检查,加强卫生许可证管理,对经营业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依法查处早点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
  
  市、区城管部门负责早点摊(店)的环境管理工作,对未经批准,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无序流动摊点进行整治,清理整顿早点业室外流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并协助街道做好早点摊退路入室工作。
  
  市环保局要加强早点餐饮业的环保管理,认真督促指导未达标的早点店经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
  
  各县(市)、区及城区街道和城关镇要建立相关的行业协会,通过协会管理和规范辖区早点网点,制定管理制度,开展行业自律,促进早点供应网点布局进一步趋向合理化,早点更加多样化、优质化。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