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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省价农字[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9-04
【实施时间】 2002-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管理,依据《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级价调基金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价调基金使用原则
  
  价调基金使用坚持部分补偿原则。各市、州在申请使用省级价调基金时,地方必须有一定的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申请使用省级价调基金。
  
  第三条 价调基金使用对象及范围
  
  1、价调基金的使用对象:省级副食品价调基金的使用以各市、州政府为主体,不直接受理县(市)及有关部门的使用申请。
  
  2、价调基金的使用范围:
  
  (1)由于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节假日突出供求矛盾的影响,蔬菜副食品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突发性波动,地方政府资金无力解决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一次性价调基金补助,用于平抑市场价格。
  
  (2)用以支持大中城市蔬菜副食品供给,扶持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名、优、特、新及绿色副食品基地和“菜篮子”工程等其他方面的资金,可申请价调基金借款。
  
  第四条 价调基金使用审批程序
  
  1、各市、州政府使用省级价调基金时,必须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抄送省物价局、财政厅。
  
  用于平抑由于重大自然灾害或节假日突发性因素所引起的市场价格水平大幅度波动无偿使用价调基金的申请,要附有权威部门出具的灾情评估报告、市场价格水平情况及地方拨款使用说明等文字材料。
  
  用于扶持名优、特、新及绿色副食品基地和“菜篮子”工程项目的价调基金使用申请,要有同级财政部门的还款承诺,同时附有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地方资金配套规模、还款计划等文字材料;
  
  2、省政府批准后,用款地方政府与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部门签订用款协议。
  
  3、划拨价调基金必须在当地配套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到位60%以上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价调基金使用期限及偿还
  
  1、价调基金借款使用期限为12年,为有偿无息。
  
  2、借用的省级价调基金必须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由省财政从下一年度市(州)财政结算中扣回,并将抵扣的借款直接划拨价调基金帐户。
  
  3、市、州在原借款没足额还清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请使用省级价调基金。
  
  第六条 价调基金使用监督
  
  价调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自觉接受省物价局、财政厅对省级价调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如有基金截、挪用等情况,省物价局、财政厅将解除其使用协议,追回基金并取消价调基金使用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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