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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办发[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9-04
【实施时间】 2002-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特殊措施加快我省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脱贫发展步伐的通知

[接上页]

  (四)实施民族文化扶贫工程。
  
  “十五”期间,把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乡(镇)的乡村文化站、室建设纳入“千里边疆文化长廊”计划予以重点扶持。实施“边境文化扶贫工程”,大力开展健康有益的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村”、“文明户”和“三下乡”活动;为乡(镇)、村免费订阅有关报刊和科普读物,抵制境外不良文化渗透,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五)实施人才培养扶贫工程。
  
  重视对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一是招工、公务员录用、干部选拔时在年龄、任职资格、学历等方面要适当放宽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和评聘方面也要适当放宽条件。
  
  二是每年组织到省级机关和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干部,条件放宽到科局级并跟踪考察,重点培养。
  
  三是在省民族中专建立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基地,重点对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和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干部进行培训。
  
  四是委托省属重点院校开办少数民族班,提高干部素质;借助省院、省校合作,重点在教育、卫生、经济、农林科技等方面培养优秀科技骨干,力争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都有自己的学术学科带头人。五是逐步加大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干部在地(州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配备比例,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中,凡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在县级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领导干部。
  
  四、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扶持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脱贫发展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抓好落实,确保“五项扶贫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按期实现“四通五有一消除”的基本目标。
  
  (一)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任务,研究制定实施规划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落实。扶贫工程分别由5个工程项目组实施,其中,“温饱和农业产业化扶贫工程”由省扶贫办、省农业厅牵头实施,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参加;“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工程”由省计委、省扶贫办、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牵头实施;“科教扶贫工程”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牵头实施;“民族文化扶贫工程”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等牵头实施。“人才培养扶贫工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牵头组织实施。省级各职能部门要把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的23个乡(镇)、175个村民委员会的规划、项目和贫困自然村发展扶持项目,优先列入“十五”计划和年度计划,并做到有领导分工、有处室负责,抓好项目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有关地(州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脱贫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把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脱贫发展计划纳入“十五”计划和2010年的扶贫规划,把“五项扶贫工程”项目的计划和实施责任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对口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到村、扶贫到户,做到政府推动、部门联动、责任到人。地(州市)、县(市区)要组织工作队,进乡驻村,开展帮扶工作,要把扶持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脱贫发展进度的快慢、效果的好坏,作为考核有关地(州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的重要依据之一。此外,对零星分布的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村社,由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参照省的扶持政策措施,作为当地扶贫开发重点予以扶持。
  
  (三)全省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脱贫发展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责把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要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一批脱贫致富带头人。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以村委会为基本单元,发动和组织群众,积极帮助贫困农户、贫困人口解决温饱,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四)省民委和省扶贫办要加强对全省实施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脱贫与发展工作的督查,并协同省级各职能部门对工程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以确保特殊扶持措施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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