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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简政放权政务公开的通知》(内政发[2002]13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呼政发[2001]12号)精神,为切实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经营城市的新思路,市政府决定对户外广告设置等两项审批事项审批方式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下称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方面 (一)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方面有关部门的事权范围明确为: 市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规划局负责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改革为核准方式。 (三)尸外广告的设置方案只通过两种方式产生,一是由市规划局制定,二是由呼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市城发公司)提出,市规划局核准。 (四)户外广告的设置权和经营权全部交给城发公司,由该公司自营或出让。 二、城市街道的命名、更名方面 (一)民政部门负责的城市街道命名、更名审批改革为事前备案方式。 (二)城市街道的命名、更名方案由市城发公司提出,经民政部门备案后,署名权由市城发公司有偿出让。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广场、雕塑、各类桥梁、地下通道、公园及城市其他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命名和更名,由市城发公司按照城市街道的命名、更名方式进行。 三、改革上述两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践经营城市新理念的积极探索,旨在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中的无形资产,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挖掘其潜力。请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积极主动配合改革工作,力争取得预期的工作目标。 四、该项改革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协调。 二OO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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