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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交通局
【颁布时间】 2002-08-23
【实施时间】 2002-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在本市设置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停车入位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出租汽车停车秩序,方便广大市民乘坐出租汽车出行,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本市部分道路设置出租汽车站位。在设置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上对出租汽车临时停车实行入位管理。通告如下:
  
  一、出租汽车站位分为出租上下站和出租停靠站两种:出租上下站设在禁止停车的路段,用黄色虚线施划在地面,并在线内标注“出租上下站”字样;出租停靠站设在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用黄色实线施划在地面,并在线内标注“出租停靠站”字样。设置出租停靠站的地点,将逐步设置配套的专用站牌。
  
  二、设置为出租上下站的地点,只准出租汽车即停即走;设置为出租停靠站的地点,准许出租汽车临时停放,顺序排队运营载客。
  
  三、在设有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出租汽车只准在站线内停车上下乘客,拟乘坐出租汽车的乘客应当在出租汽车站线外侧的人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四、施划“出租上下站”和“出租停靠站”的站位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非出租汽车不得占用。
  
  五、在本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路侧停车位允许出租汽车临时占用,但应做到即停即走。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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