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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颁布时间】 2002-08-23
【实施时间】 1999-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2002修正)

为加强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黄”,主要是指以下行为:
  
   (一)介绍、容留、引诱、强迫、组织他人卖淫的;
  
   (二)从事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招嫖活动的;
  
   (三)制作、复制、出版、印刷、走私、贩卖、传播淫秽和色情物品的;
  
   (四)利用国际互联网络和电讯工具传播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文字和图像的;
  
   (五)利用娱乐、服务性场所从事淫秽活动的;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形式的淫秽活动。
  
   本决定所称的“赌”,主要是指以下行为:
  
   (一)从事赌博经营活动的;
  
   (二)在公共场所设赌的;
  
   (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和其他便利条件的;
  
   (四)以营利为目的赌博且赌资数额较大的。
  
   本决定所称的“毒”,主要是指以下行为:
  
  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 (二)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 (三)非法持有毒品的;
  
   (四)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坚决依法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
  
  三、公安机关应当在打击治安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大对“黄、赌、毒”违法行为打击的力度,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或者依法采取收容教育、报经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采取劳动教养等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服务性场所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发现经营者从事“黄、赌、毒”违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的稽查、管理,发现“黄、赌、毒”违法行为并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没收其有关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或者通知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六、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可以用于制造毒品的麻醉、精神等药品的管理。
  
  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积极配合对“黄、赌、毒”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八、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定期将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情况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疏于管理,对“黄、赌、毒”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执法人员或者其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执法犯法,掩护、包庇“黄、赌、毒”违法行为,为违法者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开脱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事先通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引导、鼓励、支持居委会、村委会以及股份合作公司通过订立村规民约等方式,预防、抵制“黄、赌、毒”违法活动。对预防、抵制“黄、赌、毒”违法活动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预防和抵制不力造成“黄、赌、毒”违法现象较严重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监控和对已戒毒人员的跟踪教育,提高戒毒质量、降低复吸率,遏制吸毒蔓延。
  
  十一、学校、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参与“黄、赌、毒”违法活动,受到“黄、赌、毒”侵害。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对引诱、教唆、利用、强迫未成年人从事“黄、赌、毒”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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