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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核编数据和有关工资管理的政策法规审核人员应发工资额;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审核后,将工资资金拨付代发工资银行。 (二)坚持和健全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编证制度。机构编制核编证是记载单位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主要职责、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经费来源、实有人数等内容的凭证。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根据机构编制核编证,为申请单位办理核拨经费、统一发放工资、编制预算、配备领导、人员增减、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手续。机构编制核编证所列项目的内容发生变动后,持证单位应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实施机构编制核编证年度审验制度。持证单位应当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由机构编制部门对机构编制核编证记载的机构状况、人员编制增减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全省统一的机构编制监督管理数据库。具体为:九个设区市和省直各单位建立数据库;85个县(市、区)也要建立数据库。通过机构编制管理平台,保证机构状况和人员编制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同时,通过机构编制管理数据的整理。分析,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问题,及时予以查实纠正,实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动态管理。 (四)加强监管力度,制止部门干预。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对机构改革方案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制度,发现并纠正违规现象;另一方面对部门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物资、项目等权力以及评比、达标等手段干预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予以坚决的抵制,并及时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反映、举报。 (五)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是一种变相扩大编制的行为,大量使用临时自聘人员更是县乡两级财政的沉重包袱,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是导致乱收费的重要原因,必须坚决予以纠正。除未满编单位外,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包括临时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和借用人员等),不得以各种名义从下属单位或其他部门长期借调人员到机关从事日常工作。未满编单位若急需使用编外人员,其人数也应当严格控制在缺编数额内。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坚持开展编外人员的清退工作,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六)推行政务公开,让机构编制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除少数需保密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各单位可以在本系统范围内公开机构编制的有关情况。公开的内容包括本单位的“三定”规定(方案)、人员编制数和实有人数、领导职数配置状况、编外人员使用情况等。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投诉途径和方法。 (七)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应于每年的年末对辖区内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委机构编制部门。 五、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坚决查处违纪事件 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及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机构规格、隶属关系的确定和调整;编制员额、人员结构、经费形式、领导职数的确定和调整;编制的分配和使用等。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一律实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只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的“三个一”制度。一切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应予以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违规责任。 (一)凡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变更机构名称、增挂机构牌子、扩大人员编制、超领导职数配备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责令违规单位限期纠正,并通知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对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的,机构编制部门可暂停办理其入编手续并责令整改。 (二)对利用掌管资金、财物、项目审批、评优评先等手段要挟、强迫下级设置对口机构和扩大编制的,机构编制部门经核查属实后,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在新闻媒体曝光、暂停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核编等事宜。对拒不改正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并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三)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单位,因单位上报人员数字、标准不实的,或对于调出、退(离)休、辞退、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的,或弄虚作假“吃空的”的,机构编制部门在予以纠正后,可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五)机构编制部门不按照规定审批机构和人员编制,致使该地区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超过控制总量的,或本地区机构、编制超过控制总量而不纠正不报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或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理。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2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