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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发[2002]48号
【颁布时间】 2002-09-03
【实施时间】 2002-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区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一)大力发展文艺演出业。以发展艺术生产力,繁荣文艺为目的,进一步搞好剧(节)目创作、演出策划、宣传包装和营销工作。逐步建立面向市场、适应市场的艺术表演团体和演出中介服务机构,推进我区演出经纪人制度的建立,努力引导演出中介服务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同时,要努力培育民间演出团队,挖掘农牧区乡土艺术人才和民族风情资源,积极开展民间民俗展演活动,鼓励各种形式的艺术表演机构参与市场竞争。继续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的办法,大力培育区内市场,积极开发区外市场,努力规范市场行为,强化依法管理,促进我区演出市场健康、繁荣、有序发展。
  
  (二)发展与旅游相配套的文化旅游业。我区文化旅游资源丰厚,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要积极鼓励开发文化旅游资源,强化文化部门与旅游部门的相互合作、优势互补,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参与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进一步加强对历史文化资源的研究、保护和开发。坚持以文促旅、以旅兴文、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节日文化作用,以雪顿节、雅砻艺术节、珠峰文化节、那曲赛马艺术节等各种民间传统文化节庆活动为载体,充分展示独具西藏特色的文化艺术和民族风情。努力打造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文化品牌,推动旅游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使我区成为全国重点文化旅游省区之一。
  
  (三)发展工艺美术品产业和会展业。要着力加强民族传统特色的艺术品、旅游纪念品的研究开发,注重推出我区民族艺术精品。积极培育艺术品、纪念品、文化用品市场,发展艺术品经营和拍卖中介机构。有计划地定期在区内外举办民俗、服饰、书画、摄影、工艺美术品等各种艺术展览和商品展览展销活动,推动文化艺术用品的创作、生产和交流,促进我区经济和文化的共同繁荣发展。
  
  (四)发展文化娱乐业。积极引导、不断调整优化文化娱乐产业结构,促进娱乐产品和服务在内容和层次上不断开拓创新。积极鼓励发展面向青少年和老年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引进和吸纳国内外文明、健康、科技含量高、技术密集型强的现代娱乐项目,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正确引导和促进文化消费,满足社会多种文化需求。
  
  (五)发展文化艺术培训业,提高国民文化艺术素质。鼓励专业艺术院校面向市场开展有偿艺术培训,鼓励支持艺术表演团体、群艺馆、文化馆、少年宫、文化宫、老年大学等文化单位和各方面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或独立开办舞蹈、音乐、美术、健身、健美、时装表演等艺术教育培训。重点扶持和大力加强业余文艺骨干业务知识培训和青少年校外艺术教育培训。积极培育艺术教育市场,规范社会艺术教育培训行为,大力推进我区艺术培训业快速健康发展。
  
  (六)发展影视音像业。大力应用影视、信息等高科技手段,生产、包装、传播我区文化产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努力提高市场份额。积极鼓励影视音像业利用现代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生产经营,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大力发展影视音像市场和连锁经营网络,建立健全影视音像制品依法追究责任制度,加强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色情、走私、盗版行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和正当守法经营活动,促进影视音像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加大改革开放和建设力度,从西藏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办法,“十五”我区文化产业总的要求是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创新要有新突破,改善管理要有新举措。
  
  (一)加快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要通过深化改革,建立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科学管理体制和灵活高效的生产经营机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将职能转变到统筹规划、制订政策、把握方向、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搞好服务上来。要努力为文化产业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对文化事业单位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对于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单位要继续保留其公益性事业性质,财政予以经费保证。公益性文化和准公益性文化单位要在确保其公益性质、必须的业务经费和正常公益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发挥自身优势、拓展相关业务、扩大服务功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有偿性文化服务活动。对经营性的文化事业单位,要鼓励其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深化内部管理、用人、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化管理,走产业化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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