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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府口[2002]58号
【颁布时间】 2002-08-22
【实施时间】 1997-12-1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6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各检查站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口岸区内悬挂标牌横额管理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加强深圳
  
  经济特区各检查站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1997年12月11日深府口[1997]1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切实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各检查站(以下称各检查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别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南头、同乐(白芒)、梅林、布吉(沙湾)、盐田(背仔角)检查站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市口岸办特管线处(此处删除)注1(注1:此处原文为:(同乐检查站为广深高速公路深圳管理站同乐管理处),因该管理站工作已移交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同乐管理处。)负责人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各检查站有关单位(海关、特检分站、免税公司下属商场、派出所)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二、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下属各检查站管理处和广深高速公路深圳管理站同乐管理处(此处删除)注2(注2:此处原文为:和广深高速公路深圳管理站同乐管理处,删除理由同注1),分别为各检查站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与各检查站有关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合约书,与租赁经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检查站内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分别成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明确消防责任人,增强全体人员的消防意识,定期培训义务消防员,按照“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区的消防安全责任。
  
  (此段废止)注3(注3:此段原文为:以上工作要求在1997年12月20日前完成,请各单位抓紧落实。各检查站有关单位参加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由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下属各检查站管理处和广深高速公路深圳管理站同乐管理处分别汇总后报市口岸办二线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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