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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商]字[2002]338号
【颁布时间】 2002-09-03
【实施时间】 2002-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煤价格的通知

北京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我市民用煤生产,保障供应,进一步理顺民用煤价格,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2年9月5日起适当调整我市民用煤零售中准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民用煤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零售中准价格由每吨200元调整为240元,市场零售价格最高允许向上浮动20%,下浮不限。
  
  二、北京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浮动价格时,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和执行日期。同时应避免调价次数过于频繁,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并实行明码标价。
  
  三、远郊区县民用煤价格,可由各区县物价局按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情况研究制定零售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民用煤价格调整后,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也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按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民用煤价格调整后,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以取得居民和社会的理解。民用煤生产、供应企业要做好生产、储备和销售工作,保证供应,提高质量,不断改善服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民用煤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以次充好、乱加价、乱收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00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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