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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青价房[2002]170号
【颁布时间】 2002-08-22
【实施时间】 2002-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振业大厦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青岛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市场二路三十三号振业大厦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20元(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项目按双方协商达成的十项约定执行)。
  
  二、电梯运行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80元。
  
  三、二次供水费:单户单表计量的,按实际用水量每吨加收0.30元;多户一表或不能准确计量的,可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0元收费。
  
  四、你公司应在收费处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并公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内容和收支帐目,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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