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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威政办发[2002]48号
【颁布时间】 2002-09-03
【实施时间】 2002-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7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规范、有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设立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属于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且不需要国家和省、市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和省有特殊审批规定的除外),委托各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审批合同、章程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体业务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各市区、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报市外经贸局备案。
  
  属于限制类和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以及国家和省有特殊审批规定的项目,合同、章程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市外经贸局,由市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或外经贸部审批。
  
  二、已由市外经贸局和省外经贸厅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合同、章程变更以及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凡在被委托范围内的,由各市区、开发区(出口加工区)自行审批。超出委托范围的,应按规定报市外经贸局,由市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或外经贸部审批。
  
  三、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统计工作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统一管理;各市区外经贸局、开发区经发局、出口加工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外商投资企业统计工作及批准证书的管理发放。各市区、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颁发的批准证书应按省外经贸厅确定的统一格式编号。
  
  各市区、开发区(出口加工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坚决杜绝越权审批、分拆审批及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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