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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上报国务院并已获批准的土地,原拟安排给中房公司、市统建办、市干道指挥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由市政府调控和安排使用。 (二)从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上报国务院并已获批准的土地,市政府原拟定安排给所在区使用的,仍由各区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已办协议出让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市政府收取每亩5-8万元的土地收益(锦江区、成华区每亩5万元,其他区每亩8万元)。未经市政府同意安排的土地或需要改变用途的土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由市政府控制和安排使用。 六、1998年以前征用的遗留土地的处理办法 (一)按照市政府要求,于2000年5月31日前到市国土局进行了备案的统征存量土地,在2002年9月30日以前可继续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收取让出金仍按原办法执行。逾期不办以及未进行备案的土地,由市政府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向社会供应,拍卖价款在按新的出让金标准扣除土地出让金后,全部返还给原统征单位。 (二)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配置给各区的土地尚未转让的,由于已明确了市、区两级土地收益并进行了结算,可仍由各区安排使用,供地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收益归所在区政府。 (三)“五路一桥”工程的配置土地,属明确由各区掌握的土地,土地收益归所在区政府。属市政府应收回的土地,原则上由市政府收回、储备并实行招标拍卖。对市政府应收回而因特殊情况未收回的土地,土地所在区政府应向市政府缴纳土地收益或纳入“五路一桥”统一算帐。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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