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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336号
【颁布时间】 2002-09-03
【实施时间】 2002-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区县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监管办法》的通知(2002)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为进一步促进旅游市场的发展,经研究,对2000年发布的《区县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监管办法》的有关内容适当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管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区县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园中园收费及景区收费,对在园内举办的各类临时性展览、游乐等活动,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调整景点门票价格,确需设立或调整的需报市物价局批准。经批准设立的园中园门票、联票需与景点普通门票分别出售,供游客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搭售。”修订为两款即:“区县管理的游览参观点不得设立园中园收费及景区收费。”“游览参观点举办的各类临时性展览、游乐等活动,原则上不得调整景点门票价格,确需调整的需报区县政府批准。各游览参观点在大门处出售联票等票种需与景点普通门票同时摆售,供游客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搭售。”
  
  二、《监管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区县物价部门审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须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1.2米以下儿童免票、持老年证的老人实行半价、大中小学生凭有效证明半价优惠(不含成人教育)’等优惠措施,并可在此基础上扩大优惠范围。”修订为“区县物价部门审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须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1.2米以下儿童免票、持老年证的老人实行半价、大中小学生凭有效证明半价优惠(不含成人教育)、离休人员凭离休证免票、持有社会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凭证半价优惠’等优惠措施,并可在此基础上扩大优惠范围。”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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