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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曲靖市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已认定资格的专家、学者中提出具体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审定、聘请。 第二十一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由本人参与完成项目请奖的专家、学者,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三条 参与曲靖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四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曲靖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属驻曲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曲部队主管机构; (五)经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曲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推荐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 第二十五条 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在国外或者在市内外资机构做出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推荐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曲靖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技术评价材料;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研究、试验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之前,不得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 凡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及其他同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条 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报送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必须报送的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学科)分类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对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到专业评审委员会上进行答辩。 第三十三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规则如下: (一)专业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委员会评审、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为有效;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当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对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做出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五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清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