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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价检字[2002]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9-03
【实施时间】 2002-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7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物价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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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鉴于2001年度已经开展过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在安排今年的检查时,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根据情况选择若干影响大的医疗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作为重点。特别要加强对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招标采购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去年检查中存在重大价格违法问题单位的检查。做好检查前的调查摸底以及试点检查工作,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要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三)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对刁难、抵制检查的单位,有禁不止、屡查屡犯的单位,要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从重处罚。对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违纪违规行为,将移送监察部门审查处理。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注意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典型案件,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执行价格政策好的单位,要进行宣传。
  
  (五)要将检查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特别是对药品招标采购、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过度上涨等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反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请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总结报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价格涨幅前十名的市场调节价药品调查表》(见国家文件附件)于2002年11月5日以前上报省物价局(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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